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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函[2014]20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基本要求 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理由; 2、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会员数达到30个以上;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制作会议纪要;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6、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7、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8、以上内容在理事会议结束30日内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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