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6年10月20日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协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监事会,是指由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员代表组成的对协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根据《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的宗旨是通过协会内部民主自律监督制度建设和实施,促进地坪行业及协会科学有效管理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原则: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六条 本会监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设监事会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3名、监事若干名。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凡以监事会名义向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提出的咨询和建议,应经监事会事先讨论通过。监事不应以监事会名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以避免监事会建议的随意性。
第九条 监事会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和会员单位依照法规、规章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在以下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责:
㈠、维护协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协助协会理事会加强自身建设和行业自律,检查协会会员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㈡、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
㈢、监督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和执行情况;
㈣、监督协会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㈤、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㈥、对会员进行合法经营、诚信自律教育,监督会员单位履行章程、自律公约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作出维护协会制度和纪律的决定;
㈦、受理会员的控告和申诉;
㈧、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㈠、所在单位为协会一般会员单位,热心为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㈡、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㈢、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㈡、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㈢、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
㈣、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㈤、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监事会工作,其职责是:
㈠、认真负责完成所分管监事会某方面的工作;
㈡、自觉维护协会和监事会的团结和统一,树立协会的整体良好形象;
㈢、受监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监事长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职责:
㈠、遵守协会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㈢、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协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会监事为非专职监事,监事会设立专职监事会秘书1名,与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六条 监事会秘书职责是:
㈠、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㈡、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㈢、负责搜索、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㈣、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㈤、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㈥、根据监事会的决议,将监事会的重要工作记载到协会的大事记、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中,以便随时接受会员的监督;
㈦、监事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进行工作的重要形式;是监事会提出质询、做出决定、决议的正式机构。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建议和意见。有权对拟表决的质询案、决议案提出赞成、弃权、反对。一旦表决通过,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理事会的相关负责人或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或建议。
监事长因故暂时不能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副监事长代为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每次例会应于召开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的,应事先书面说明具体理由。若有须表决的事项,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审议某个事项时,若该事项与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或其所在企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自行回避。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三名以上监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的问题,经向监事长提议,监事长应当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由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文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文件,应当由监事长及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名,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有关机构、部门。
对监事会决定、决议弃权、反对的监事,签名同时应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所形成的意见、通报、建议、会议纪要或简讯、监事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情况等,可根据需要在协会的刊物和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薄、各类文件底稿由监事会秘书负责妥善保管,年终装订入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并按财务规定列支。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6年10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地坪行业自律公约
(2016年10月20日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地坪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地坪行业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地坪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地坪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企业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外埠地坪行业企业遵守本公约。地坪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四条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省人大、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规范市场行为。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签约,认真履约。严格按规定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杜绝围标、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虚假竞争手段。
第六条 确保工程(产品)质量。严格履行工程(产品)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进货渠道或施工,不偷工减料、不购买、不使用不合格的地坪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第七条 保证生产安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的运行,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坚持文明施工。重视环境保护,噪音扰民、废污水直接排放,严格执行地坪节能标准,做到绿色施工。
第九条 保障劳动者权益。严格履行与建设方、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借贷主等单位订立的合同契约,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员工工资,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第十条 加强教育培训。严格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规范标准,配足管理和技术力量,强化员工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十一条 树立良好形象。自觉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树立建地坪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监事会为《自律公约》实施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协会监事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四章 公约的签署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地坪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因特殊情况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代理人签署时,签署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自律公约一经签字确认即便生效。一式3份,一份企业留存,其余两份由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留存并报送地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违约的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均可向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投诉与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的企业与个人由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违约处罚要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体系相衔接。由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制定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
第二十条 处罚形式:
不签约者不得参加本协会。
违反自律公约情节较轻者,实行警告。
违约较重者,通过协会会刊、网站、微信平台、地坪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发现瞒报者,取消诚信评价资格。
有严重违约者,取消会员和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六、年终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用百分折成最终得分,然后进入协会“地坪市场诚信平台”,与信用评价挂钩,视情况直接影响其招投标和相关企业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监事会将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协会秘书处申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评优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于2016年10月20日经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协会监事会或10名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有2/3以上理事出席的理事会及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或有2/3以上会员出席、到会会员2/3以上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修改公约。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
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2016年10月20日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会长办公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之一。为发挥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协会监督管理机关和地坪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决定和指示;
(二)负责督促、落实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协会理事会表决的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协会重要工作事项的安排部署;
(五)其他需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协会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组成,邀请名誉会长、顾问参加;重要会议邀请协会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领导参加会议,指导工作。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主持,原则上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制定会议记录并存档。重要问题应就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及时通知各理事。
第六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报协会监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20日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鄂地协字”和“鄂地协秘字”。“鄂地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鄂地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鄂地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鄂地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会印章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应及时在《湖北日报》或《楚天都市报》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循正当渠道向有关机关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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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6月6日省地坪行业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非常设咨询、顾问机构,由地坪科研、生产、工程、管理领域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是协会的技术支撑,是地坪行业的技术智囊团。
第二条 为规范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完善协会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经协会理事长批准,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德高望重的老专家为名誉委员。
第二章 宗旨和职责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专家学科众多、专业精深的综合优势,为研究制定地坪行业发展战略,促进地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协会决策科学化水平等方面发挥咨询、顾问作用。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协会有关地坪行业的科研、生产、作业、管理项目的立项、鉴定、验收等的评审工作,协助协会做出公平、公正、科学的决定。
(二)研究行业发展重大课题,对地坪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专业问题给予咨询型技术指导。对重大业务发展问题和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教学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设立专家库。入库专家由企业、社团、学术机构以及协会各执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也可根据需要由各界人士自荐。入库专家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协会根据专家的资历、能力和水平等条件,从专家库中遴选一部分专家组成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8名,委员若干名,由地坪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担任;专家小组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推荐确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兼任,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协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为专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为:
(一)根据实际需要拟提设置、撤并专家委员会专家小组,提请专家委员会批准;
(二)一协调各专家小组工作;
(三)受理专家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制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划,调配、使用专家资源;
(五)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从专家库的专家中推荐产生;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推荐产生,并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和名誉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由协会颁发正式聘书。届满后,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协会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组织及广大会员的利益。
(二)在地坪行业不同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专长和造诣,在技术工作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威望和权威性。
(三)具有中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地坪技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
(四)能积极或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地坪年会等活动。
(五)身体健康,愿意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并履行协会章程和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各项规定,维护协会组织及广大会员的利益。
(二)在地坪行业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专长和造诣,在技术工作中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威望和权威性。
(三)具有高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相当高级技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
(四)除积极或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会议等活动外,同时还能在上述会议和行业刊物、媒体上发表论文报告等。
(五)身体健康,愿意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协会组织的专项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攻关等工作中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积极履行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维护协会组织及广大会员的利益。
(二)在地坪行业有较全面的技术专长和造诣,在技术和管理工作中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行业及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威望和权威性或有特殊的贡献。
(三)具有高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四)积极或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地坪年会等活动、在上述会议和行业刊物、媒体上发表论文报告,同时还能主持专业技术会议,开展对外交流等。
(五)身体健康,愿意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能带领专家全面完成协会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攻关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小组对本专业专家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由专家小组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另行规定。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和讨论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行业及协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和重要建议,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协会业务工作需要,组织相应专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参与协调、评优和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应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上门服务或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的解答应经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各部门组织专家组或专家个人参与活动时,应事先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登记,以便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协会预算,由协会秘书处计财部负责管理,按年度核定支出项目及限额,经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由协会统一管理。专家工作的报酬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的经费可申请国家有关研究经费的支持。
第七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向协会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可根据承担业务工作的情况,获得参加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活动应得的报酬。免费获得协会订购或发行的技术刊物。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协会、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尽力为协会和会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协会的行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与本人及本人任职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协调、咨询、评审等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参与协调、咨询、评审等工作时,要严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未经许可,不得以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承接或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在协会的各项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情节较轻的,协会将予以公开批评。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本规则情节较重的专家,协会予以除名,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